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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116号

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千桥南加油站东。

法定代表人:张治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董事长。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07号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255047.5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剩余155047.5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履行清结,若逾期,由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7000元逾期违约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将案件款255047.50元、受理费2863元及逾期利息3000元,共计260910.50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千阳县顺旺商贸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