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05号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樊某某,1963年10月出生,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赵某乙,1966年7月出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甲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赵某甲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