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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94号

马礼玉申请执行马平兴刘中琼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礼玉,马平兴,刘中琼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马礼玉,女,生于1973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马平兴,男,生于1950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中琼,系马平兴之妻,生于1953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马礼玉与被执行人马平兴、刘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平兴、刘中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平兴、刘中琼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礼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娟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