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10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枝海,男,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俞平,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枝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俞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俞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平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俞平所有的皖01AXX**的农用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