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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2806号

2806曾小兰与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小兰,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2806号申请执行人曾小兰,女,汉族,1979年5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鸿嘉达精密模具厂业主。被执行人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57032126-0。法定代表人郭玉华。申请执行人曾小兰与被执行人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昆周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小兰加工款38613.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到辅讯光电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查明不存在申请人所提供的到期应收账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周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洪文林执行员  邓力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航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