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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074号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正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正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074号

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顾广超,总经理。

被告:胡正武,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