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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573-2号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57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1号嵊州。

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平华。申请执行人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绍嵊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11.0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平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其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米兰阳光阳光苑8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朱平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财 江

审判员 何 红 兵

审判员 裘 海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