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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161号

康海峰诉段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海峰,段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康海峰,男.被执行人段永辉,男。康海峰诉段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段永辉未按期履行,康海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段永辉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段永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段永辉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