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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314号

涂应萍申请执行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应萍,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涂应萍。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红格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清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