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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杨艳与被执行人王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艳,王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被执行人王莎,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珙县人,户籍所在地珙县,经常居住地珙县。申请执行人杨艳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4号民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莎有一套住房(产权证号:xxx**号)已被另案查封,其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对王莎的住房予以轮候查封,等待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祖才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