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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3号

申请执行人冯杰与被执行人屈红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杰,屈红州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冯杰,男,生于1963年4月26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屈红州,男,生于1987年12月14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杰与被执行人屈红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屈红州外出务工,经过四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6600.4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张岱鹏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