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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433号

荣成好家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刘国亮、郑海峰、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好家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刘某、郑某、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好家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郑某、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好家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郑某、东营人和物流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荣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106325元。在执行中,执行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人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