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53号
申请人:席宪强。
被执行人:北京南天兴龙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福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