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鑫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乐梅波,该××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与舟山市定海鑫鸿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鑫鸿船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全军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