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947号
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组织结构代码:30907507-8。
法定代表人:黄超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超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柴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利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