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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192号

民一庭与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16执11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营管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19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文明。被执行人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张锋。

原告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本案受理费2144元、保全费957元,由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营管理分公司负担。因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营管理分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民一庭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1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惠民百货有限公司商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文宇

审 判 员  邓居诚

代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