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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01-2号

杨有生、刘品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有生,刘品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1-2号申请执行人杨有生,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被执行人刘品和,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刘品和名下位于广西××江平镇万尾旅游度假区住宅用地101#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10)第B1514-1号】,并分配案款1529236.66元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