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中深国际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陈梅湘,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7号主楼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松,职务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百湖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