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945号原告周绪平,男,生于1973年4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重庆市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灿国,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建工路建委院内。被告代成林,男,生于1986年6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受理原告周绪平诉被告重庆市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宏坤建筑公司”)、代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宏坤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重庆宏坤建筑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建工路建委院内,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原告周绪平的户籍地在重庆市永川市,被告重庆宏坤建筑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代成林的户籍地在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周绪平以健康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健康权纠纷列入人格权纠纷范畴,人格权纠纷的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并非侵权责任纠纷,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加之,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法院管辖更符合诉讼便民的原则。综上所述,被告重庆宏坤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市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丹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