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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54号

蔡维峰申请执行李生华、吕起亮、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维峰,李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54号申请执行人蔡维峰,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百米大道东苑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王育民,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系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生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住鄂尔多斯一本大厦**楼。被执行人吕起亮,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芙蓉东路中海铂宫323B。被执行人杨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宝塔区光华路**号院*单元***室。本院受理蔡维峰申请执行李生华、吕起亮、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延中民立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生华、吕起亮、杨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2016年4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李生华在达成执行和解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蔡维峰支付案件款500万元,其中400万元现金、100万元承兑汇票(已履行)。

二、由被执行人李生华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蔡维峰支付300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生华在2016年6月30前支付完毕。

三、诉讼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生华在2016年6月30日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时一并支付,双方再无其它争议。现申请执行人蔡维峰同意程序性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5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生华、吕起亮、杨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拥政

审 判 员  丁 浩

代理

审判员  高喜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