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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执字第44-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国庆、尤爱玉、朱国新、彭红桃、朱杰、唐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国庆,尤爱玉,朱国新,彭红桃,朱杰,唐兰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中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武陵路107号。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法定代表人苏芬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国庆,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尤爱玉,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朱国新,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彭红桃,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朱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唐兰兰,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国庆、尤爱玉、朱国新、彭红桃、朱杰、唐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当地涉及纠纷多,财产所在地在武陵源境内,且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以本案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执行案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执行,本案指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合并统一执行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中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国庆、尤爱玉、朱国新、彭红桃、朱杰、唐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宪忠

审判员  向佐兵

审判员  王大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