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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民初219号

原告孙巧玲与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姚允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巧玲,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姚允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2民初219号原告孙巧玲,女,汉族。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99号金鑫国际大厦505、506室.负责人田海宝,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允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组织机构代码71241224-9。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强,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玲诉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姚允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巧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巧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孙巧玲承担。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