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北大荒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x区xx路382号。法定代表人董xx。被执行人双鸭山xx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xx区xx嘉园xx号。法定代表人喻xx,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大荒xx物流有限公司与双鸭山xx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双鸭山xx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