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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刑初350号

金亚明、夏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金亚明,夏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35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亚明,个体棋牌室。因赌博,于2012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200元;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农民。因赌博,于2013年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2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转取保候审,由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个体淘宝业主。因犯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于2004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8月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由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亚明、夏某、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钱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晚上、12月31日下午、2016年1月2日下午及晚上、1月3日下午,被告人金亚明伙同被告人夏某、陆某及胡中平(在逃)在平湖市广陈镇三兴村村部旁的亚明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五次组织陶建国、蔡兆全、徐明高、方春弟、王晓莲、潘龙其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金亚明负责抽头,被告人夏某负责在赌场内看门、打杂,被告人陆某及胡中平负责在赌场外望风,五场抽头获利分别为2000余元、3000余元、3000余元、1000余元、1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金亚明和夏某共同开设赌场并平分抽头获利。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亚明、夏某、陆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1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亚明、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亚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陆某均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亚明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亚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除前期羁押的二十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金亚明、夏某、陆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利娟

人民陪审员  蒋锡麟

人民陪审员  金 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