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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404-3号

桂阳东南医院与游志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阳东南医院,游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404-3号原告(反诉被告)桂阳东南医院。经营者张声祖,男。委托代理人吴元军,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宁节约,男,系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游志华,男。委托代理人熊剑,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桂阳东南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游志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反诉被告)桂阳东南医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游志华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被告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桂阳东南医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游志华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6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桂阳东南医院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43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游志华负担。

审 判 长  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