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仙。申请执行人徐利珍。申请执行人徐晓飞。被执行人赖有仁。本院在执行李红仙;徐利珍;徐晓飞与赖有仁(2016)浙0803执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3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