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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799号

任国营与范立彬、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国营,范立彬,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任国营,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范立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培亮,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任国营与被执行人范立彬、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36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青岛胜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划拨案款368429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任国营且申请执行人任国营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鲁0281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