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民初1340号

张银辉与吴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银辉,吴武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40号原告张银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武礼,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银辉诉被告吴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银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银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银辉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怡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