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40号原告张银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武礼,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银辉诉被告吴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银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银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银辉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怡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