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26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号。被执行人某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县路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某县某有限公司已停产,设备已被法院以另一案查封,经四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16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