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张灿鹏,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澄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彭绍花,女,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澄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余金培,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澄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赵云梅,女,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澄江县人。被
申请执行人:吴忠爱,男,1986年11月12日生,住昭通市镇雄县。关于申请人彭绍花、余金培、赵云梅、张灿鹏与被执行人吴忠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我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宜汤民初字第71、7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绍花、余金培、赵云梅、张灿鹏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系列案中由被执行人吴忠爱向彭绍花支付损失费6956元、案件受理46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052元;向余金培支付损失费7462元、案件受理51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563元;向张灿鹏支付损失费8789元、案件受理69、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8908元;向赵云梅支付损失费7850元、案件受理54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954元;上述四案的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3147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灿鹏等人落实了吴忠爱的联系电话并把执行法官的电话告诉了吴忠爱,吴忠爱主动打电话给办案法官,说他在广东打工,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赔偿该系列案件,只能逐步分批次来偿还,并让承办法官告知他法院的执行款账号及他所要赔偿的金额,鉴于被执行人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全部的赔偿义务,同时经申请人张灿鹏等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执48、49、53、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何天翔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洪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