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345号原告李政祥,男,出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楠楠。被告范京阳,男,出生于1984年2月16日,汉族。
原告李政祥诉被告范京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两年。被告一直未还钱,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政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富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