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朱炳辉被执行人白显成担保人范喜本院在执行朱炳辉与白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显成未完全履行承德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承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执行担保人范喜所有的在农行承德县支行款5420.00元予以扣划,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荆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