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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405-1号

张存华、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存华;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华,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新摩尔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张存华申请执行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630000元的还款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永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