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华,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新摩尔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张存华申请执行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630000元的还款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永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