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刑更1016号

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汤某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16号罪犯汤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甬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某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霞琦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