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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371号

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与杨家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杨家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齐福路******。

负责人:张传刚,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杨家钰,男,199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与杨家钰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4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家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汉森

审判员  刘卓江

审判员  叶洁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