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602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责人叶华焱。委托代理人胡芸。被告魏杰。被告温宗全。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魏杰、温宗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 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