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工业园区板业园对面。被执行人河南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64号(湖滨区建设局办公楼*楼)被执行人贾占祯,男。三门峡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占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三仲调字(2015)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占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3日,三门峡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占祯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河南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占祯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三仲调字(2015)3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