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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123号

吕红芳与袁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红芳,袁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吕红芳,男,汉族,千阳县粮食局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袁江(现用名袁国圆),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166号吕红芳与袁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袁江给付吕红芳房屋租赁费11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付清。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告袁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吕红芳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江于2016年4月25日将案件款11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吕红芳。本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马虹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