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丁宝利。被执行人曲树岗。被执行人李广成。被执行人王志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丁宝利、曲树岗、李广成、王志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栖执字第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后,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