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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30-1号

董永昆、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永昆,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昆,男,1962年10月13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霍建鸿,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曲河,该公司经理。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11号,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