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昆,男,1962年10月13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霍建鸿,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曲河,该公司经理。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11号,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