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宇玲.
被告(反诉原告):王树峰,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宇玲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张宇玲及反诉原告王树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张宇玲及反诉原告王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张宇玲及反诉原告王树峰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宇玲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反诉原告王树峰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霍志坚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冷振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