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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335号

张宇玲与王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宇玲,王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宇玲.

被告(反诉原告):王树峰,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宇玲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张宇玲及反诉原告王树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张宇玲及反诉原告王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张宇玲及反诉原告王树峰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宇玲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反诉原告王树峰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霍志坚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冷振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