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1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爱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侯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