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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178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1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爱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侯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