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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641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尹敬东、李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尹敬东;李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41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施顺华。被执行人尹敬东,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李瑛,女,1972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71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尹敬东、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71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至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吴晓春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