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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64-1号

曾细金、黄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细金,黄建明,黄建军,余佰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曾细金,女,汉族,南丰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建明,男,汉族,南丰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余佰良,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曾细金、黄建明、黄建军与余佰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进行“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余佰良尚欠申请执行人曾细金、黄建明、黄建军19.365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细金、黄建明、黄建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淑萍

代理

审判员  甘益香

代理

审判员  周 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