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22号申请人许静,女,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波,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杰,女,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深圳市怀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许静。听证参加人徐宇,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听证参加人石华,女,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听证参加人深圳市君盛金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何瑜琴。听证参加人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发君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廖梓君为代表)。委托代理人刘光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为,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听证参加人郭照晋,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许静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怀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解散,因清算小组组长及评估公司选择事宜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自行清算无法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参加听证,并于2016年1月8日和4月19日举行了听证。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及各听证参加人员系被申请人的股东。201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被申请人,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但至本案听证时止,没有证据证明开展了清算工作。本案听证时,听证参加人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为:申请人在提出本案申请时仍未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任何财务账册等资料,有意隐瞒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财务状况;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对造成被申请人最终清算的结局负有法律责任。听证参加人徐宇、石华认为: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财务账册资料以供清算。本案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标示为被申请人2012年、2013年的部分财务会计凭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成立清算组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开展清算工作。于此情形,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许静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怀众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