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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1078号

鲍方旭、陈利群与杨世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方旭,陈利群,杨世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鲍方旭,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执行人陈利群,女,1992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怀仁市。被执行人杨世相,男,1969年1月23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执行的鲍方旭、陈利群与杨世相(2016)沪0114执107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世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鲍方旭、陈利群10,000元。执行中,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来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鲍方旭、陈利群依据(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震

审 判 员  张丽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