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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501号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501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地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