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姜洪宇,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特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航路18号。法定代表人葛树鹏,该公司法人。
原告姜洪宇诉被告大庆特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5)第28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洪宇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特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5)第28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