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礼,男,1963年12月3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任庆禄,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王广礼与任庆禄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字第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福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