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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050号

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50号罪犯王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舟普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犯罪人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浙舟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记功。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霞琦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